|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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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玖一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鉴定费1308379.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6元,减半收取8288元,投递费666元,合计895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费用8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