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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市友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荣辉易商贸有限公司
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宜宾市友永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40675元。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为408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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