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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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资源)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责令被告夹江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许航支付安置补偿款2285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夹江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