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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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奇龙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琴岛科立尔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奇龙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600元;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奇龙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000元及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4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驳回甘肃奇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6元,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由甘肃奇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66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甘肃奇龙商贸有限公司预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奇龙商贸有限公司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