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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
柳州建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992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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