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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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易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伯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 二、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2217.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2217.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49.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69.5元,由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0.5元,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1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9元,由南通市通州区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9元,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3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