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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920元,由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40元,由***负担56,600元,由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79,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