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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仁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
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青春创意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

二、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遵义市青春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位租金、广告牌修复损失、广告收益损失共计116000元;

三、驳回遵义市青春创意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青春创意公司负担2800元,中建四局三公司、中建四局三公司分公司负担6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30元,由青春创意公司负担5500元,中建四局三公司、中建四局三公司分公司负担1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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