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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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 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710.67元; 二、被告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42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华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7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208.4元,邮寄费120元,由被告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