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53262.8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9日,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