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塞北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阜新塞北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128025元,借款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止; 二、案件受理费4919元减半收取2459.5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款项判决生效后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