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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萍乡市上横江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7787.41元、误工费15235.4元、护理费6812.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650元、交通费16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6885.5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中理赔支付30501.01元【医疗费7787.41元-7787.41元×12%+误工费15235.4元+护理费6812.7元+交通费16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支付54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650元]】;由被告陈花赔偿934.5元(7787.41元×12%),被告***、陈花已支付赔偿款7220.41元,多支付6285.91元,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理赔款到位后扣除予以退还。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297.61元,减半收取1148.81元,由原告***负担787.71元,被告陈花负担36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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