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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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涉工程款欠款本金327283.60元及利息(以327283.6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91元,由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吉林中新食品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9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