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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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时代大道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长春时代大道地下商业街商铺长期租赁合同》(编号为CCSDDD04-1182A、CCSDDD04-1182B,租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37年9月27日止),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金204432.00元; 二、确认***与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长春时代大道地下商业街商铺长期租赁合同》(编号为CCSDDD04-1182A、CCSDDD04-1182B,租期均自2037年9月28日起至2054年12月31日止)无效,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金173769元,并自2017年9月27日起以1737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0.0元,财产保全费2360.0元,证据保全公证费800.0元,由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