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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账号:92×××80),冻结金额为3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

冻结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09×××60),冻结金额为1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

冻结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的账户(账号:25×××17),冻结金额为1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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