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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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9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7日为14,707.14元,利息的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