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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以37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逾期还借款违约金(以37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8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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