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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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日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德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海南德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底盘号为LFNA4LBA3HKA03308的案涉车辆退回给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德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底盘号为LFNA4LBA3HKA03308的案涉车辆车款合计79,100元,并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车款利息至车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海南德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06元,被告上海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