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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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酷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民初3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348086474N。 法定代表人:王年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彬,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地发,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周智华,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海南酷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85259L。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智华及第三人海南酷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曲洁 审判员符敏秀 审判员章蕾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尹溢佳 书记员罗惠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