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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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家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邵艳秋土地承包款21,000元;被告***、李家芹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从2021年1月26日起以21,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被告李家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