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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家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邵艳秋土地承包款21,000元;被告***、李家芹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从2021年1月26日起以21,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被告李家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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