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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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荣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赵友明2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