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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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贺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8,75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4,3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