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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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财有石业有限公司 云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沧财有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价款25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4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临沧财有石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