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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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4966.63元、利息8034.16元、消费手续费2858.44元,共计105859.23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自2019年2月1日至透支本金94966.63元清偿为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的利息及年卡费。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负担多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担3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