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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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施甸县瑞驰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山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872,600元及资金占用费26,178元,共计898,778元; 二、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山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72,600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费直至该笔费用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山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保山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0元,减半收取计6,740元,由原告保山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负担6,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