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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周顺强经济损失各30409.75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32.49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32.4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额,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185元;被告***承担39元;被告云南壬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云南亚泰金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9元。 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