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洛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867.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