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运尸费用)500元,合计305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6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