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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891.11元、伤残部分75744.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车辆损失2000.00元,合计84635.11元。

二、被告***与被告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82118.35元、伙食补助费400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00元、营养费12000.00元、误工费42284.40元、护理费18849.00元、伤残赔偿金48491.76元、交通费4000.00元、车辆损失费34470.00元、拖车和吊车费2030.00元、拆检费1900.00元、存车费980.00元、公估费1824.00元、鉴定费5180.00元、代理费10000.00元,合计398127.51元的扣除交强险部分74635.11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为323492.40元的50%为161746.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5130.00元,由被告***、被告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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