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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15,300元,并自2020年9月6日起按月息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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