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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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