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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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椒红安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兵团农三师四十四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辣椒苗款20196.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465元,由被告***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新疆天椒红安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