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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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 贵阳市口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12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2809.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27元,原告***自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