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星海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海星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北海星海物业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278978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7897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1年11月3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2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