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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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石河子市鑫奥盛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河子市鑫奥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9100元; 二、被告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石河子市鑫奥盛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石河子市鑫奥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882元,被告负担1278元,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