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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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宋文彪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十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元三角一分(137612.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元(缓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