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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垒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永修垒旺时代广场项目部
江西合富辉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江西垒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西垒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合富辉煌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佣金660000元;并支付以260000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以200000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以200000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0元,由被告江西垒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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