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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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3357.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00元,减半收取824.00元(原告预交2966.00元,本院对多交的2142.00元予以退还),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12.00元,由被告***负担706.00元,由原告***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