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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娄底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客运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项下赔偿***13422.5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5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2.35元,以上合计25124.85元,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户名:新宁县人民法院,账号:85×××59,开户联行号:313555885279)。***应退回***垫付款1941元,该款在***领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时从中扣除支付给***;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3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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