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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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区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70万元,利息147.691341万元,本息合计1717.691341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至清偿日); 二、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益阳市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益阳市朝阳办事处江金社区新和香江城2栋101、102、104门面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62元,减半收取64231元,由原告承担1800元,由被告***承担62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