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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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165083.15元(“交强险”项114295.68元,“商业险”项50787.47元),被告平安财保永州公司已支付原告10000元,应从以上赔偿款项中扣减。开户行: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宁远县人民法院,账号:910623***);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1072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7元,由被告***承担2847元,原告***承担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