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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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原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保险赔偿款8424.7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原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保险赔偿款113575.3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计28884.2元(不含已支付的375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0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5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7-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