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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郴州市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郴州市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佣金1480062元,逾期付款滞纳金621626.04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11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以后滞纳金另行计算至被告全部代理佣金付清时止),合计2101688.04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23元,由原告郴州市百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郴州市中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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