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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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运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8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