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溪市红鑫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9)云0402民再16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6)云040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 二、玉溪市红鑫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赖波、曹翠珍借款本金44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由何**、马露在执行何建忠的遗产清偿本案债务时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四、驳回赖波、曹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6元,由玉溪市红鑫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