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昌县河西堡法律服务所 金昌隆兴吉军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4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作禄,永昌县河西堡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昌隆兴吉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中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昌隆兴吉军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兆龙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丽娟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