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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昌县河西堡法律服务所
金昌隆兴吉军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4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作禄,永昌县河西堡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昌隆兴吉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中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昌隆兴吉军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兆龙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丽娟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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