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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大山煤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对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限额7422万元范围内,对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大山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018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85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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