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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第一工程公司
新疆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应退材料款2,223,296.78元;

二、被告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时费41,285元、维修费45,568元,合计86,853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82,239.3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74,521.71元。

双方应付款项互相抵消后,二十二冶集团新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还应向新疆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53,388.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973.87元(三安公司已预交47,868.52元,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了诉讼请求),由三安公司负担12,198.74元,由装备制造公司负担23,775.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1.49元(装备制造公司已预交11,640元,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了反诉请求),由装备制造公司负担2,683.97元,由三安公司负担7,417.52元。本院向三安公司退还案件受理费11,894.65元,向装备制造公司退还案件受理费1,79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0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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