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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嘉华婚爱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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