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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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嘉华婚爱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