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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强盛商贸有限公司永登分公司、兰州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的15675.6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被告兰州强盛商贸有限公司永登分公司、兰州强盛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元,原告陕西中大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